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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包括十项权利

齐齐哈尔日报  2015-06-12 09:0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对该条例作系列解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若干类型不动产统一登记到一个证书,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暂行条例》要整合9部法律、8部行政法规、10多部部门规章以及上百份规范性文件。9部法律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8部行政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10多部部门规章,主要是《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这么多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都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一是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8大类。三是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暂行条例》充分体现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这10种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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